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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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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3条至第244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246条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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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

2021年5月31日修正6月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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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须告诉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