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2021年5月31日修正6月16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45條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43條
至第244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第246條
维基百科
中的相关条目:
通姦#臺灣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编辑
]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條文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百三十九條
之罪及
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2021年5月31日修正6月16日公布
[
编辑
]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31日立法6月16日公布)#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條文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