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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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5-2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十五条之三
第316条 

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前二条窃录内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窃录内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对于被害人之隐私既有妨害,不问属于犯人与否,应予以没收,以免此种侵害持续存在,爰于本条设义务没收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