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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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5-2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第316條 

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佈[編輯]

條文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着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竊錄內容之附着物及物品,對於被害人之私隱既有妨害,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沒收,以免此種侵害持續存在,爰於本條設義務沒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