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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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9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
第32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编辑]

条文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一、原第一项罚金刑额数已不符时宜,爰修正提高为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第二项及第三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