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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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第37-2条 

2015年12月17日增订12月30日公布[编辑]

201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刑期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
    裁判虽经确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数,不算入刑期内。
理由  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