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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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
第37-2條 

2015年12月17日增訂12月30日公布[編輯]

201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