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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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二条
第3条 

1943年修正公布全文[编辑]

条文  意图营利销毁银币或新旧各种辅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币额或价额三倍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1973年修正公布[编辑]

条文  意图营利,销毁新旧各种硬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币额或价额三倍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本条条文对于意图营利销毁银币或新旧辅币者有处罚规定,独漏对销毁硬币之处罚,故将条文改为“新旧各种硬币”,俾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