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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43年修正公布全文
2
1973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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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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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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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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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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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1943年修正公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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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民国32年)
条文
意图营利销毁银币或新旧各种辅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币额或价额三倍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1973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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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民国62年)
条文
意图营利,销毁新旧各种硬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币额或价额三倍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本条条文对于意图营利销毁银币或新旧辅币者有处罚规定,独漏对销毁硬币之处罚,故将条文改为“新旧各种硬币”,俾资适用。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