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时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43年修正公布全文
2
1973年修正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6条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3条
至第5条
◄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六条
►
第7条
1943年修正公布全文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民国32年)
条文
犯本条例之罪者,其银币、银类、金类、新旧各种辅币,伪造变造或损毁之币券,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1973年修正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民国62年)
条文
犯本条例之罪者,其银类、金类、新旧各种硬币,伪造、变造或损毁之币券,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理由
本条条文对于金、银及新旧辅币定有没收规定、独漏对硬币没收之规定,故将条文改为“新旧各种硬币”,俾资适用。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