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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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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至第5条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六条
第7条 

1943年修正公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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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犯本条例之罪者,其银币、银类、金类、新旧各种辅币,伪造变造或损毁之币券,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1973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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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犯本条例之罪者,其银类、金类、新旧各种硬币,伪造、变造或损毁之币券,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理由  本条条文对于金、银及新旧辅币定有没收规定、独漏对硬币没收之规定,故将条文改为“新旧各种硬币”,俾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