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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43年修正公布全文
2
1973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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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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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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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3条
至第5条
◄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六条
►
第7条
1943年修正公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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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民国32年)
条文
犯本条例之罪者,其银币、银类、金类、新旧各种辅币,伪造变造或损毁之币券,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1973年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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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民国62年)
条文
犯本条例之罪者,其银类、金类、新旧各种硬币,伪造、变造或损毁之币券,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理由
本条条文对于金、银及新旧辅币定有没收规定、独漏对硬币没收之规定,故将条文改为“新旧各种硬币”,俾资适用。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