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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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条 著作权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103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对于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罪,得为告诉或提起自诉。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对于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罪,得为告诉或提起自诉。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对于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一之罪,得为告诉或提起自诉。
理由  配合修正条文第九十六条之一对于违反科技保护措施及著作权利管理电子资讯保护之处罚,将之纳入本条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得为告诉或提起自诉之范围,爰予修正。

2006年5月5日修正5月30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对于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一之罪,得为告诉或提起自诉。
理由  配合第九十四条之删除,爰修正相关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