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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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條 著作權法
第一百零二條
第103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一對於違反科技保護措施及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之處罰,將之納入本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之範圍,爰予修正。

2006年5月5日修正5月30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理由  配合第九十四條之刪除,爰修正相關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