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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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条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第12条 

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权之年限,自最初发行之日起算。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权之年限,自最初发行之日起算。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权自始依法归机关、学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团体享有者,其期间为三十年。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划下,完成其职务上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