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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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著作權之年限,自最初發行之日起算。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著作權之年限,自最初發行之日起算。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著作權自始依法歸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享有者,其期間為三十年。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法人之受僱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前二項所稱受僱人,包括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