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1条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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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著作权之年限,自最初发行之日起算。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著作权之年限,自最初发行之日起算。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著作权自始依法归机关、学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团体享有者,其期间为三十年。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划下,完成其职务上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