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4条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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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著作权人亡故后,若无承继人,其著作权视为消灭。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著作权之移转及继承,非经注册,不得对抗第三人。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终身享有之著作权,经转让或继承者,由受让人或继承人自受让或继承之日起,继续享有三十年。非终身享有之著作权,经转让或继承者,由受让人或继承人继续享足其剩馀之期间。
- 合著之共同著作人,其部分著作权转让与合著人者,受让部分之著作权期间与其自著部分应享之期间同。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于著作财产权人之推定,准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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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