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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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 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第15条 

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权人亡故后,若无承继人,其著作权视为消灭。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权之移转及继承,非经注册,不得对抗第三人。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终身享有之著作权,经转让或继承者,由受让人或继承人自受让或继承之日起,继续享有三十年。非终身享有之著作权,经转让或继承者,由受让人或继承人继续享足其剩余之期间。
    合著之共同著作人,其部分著作权转让与合著人者,受让部分之著作权期间与其自著部分应享之期间同。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于著作财产权人之推定,准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