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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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條 著作權法
第十四條
第15條 

1928年5月14日制定同日公布[編輯]

條文  著作權人亡故後,若無承繼人,其著作權視為消滅。

1944年3月31日修正全文4月27日公布[編輯]

條文  著作權之移轉及繼承,非經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終身享有之著作權,經轉讓或繼承者,由受讓人或繼承人自受讓或繼承之日起,繼續享有三十年。非終身享有之著作權,經轉讓或繼承者,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繼續享足其賸餘之期間。
    合著之共同著作人,其部分著作權轉讓與合著人者,受讓部分之著作權期間與其自著部分應享之期間同。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