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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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五十条
第51条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1968年5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未依规定临时停车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锾:
    一、驾车行近平交道不依临时停车标志、标线指示者。
    二、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穿越时,不让行人先行通过者。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倒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依规定在弯道、狭路、陡坡、桥梁、隧道、圆环、单行道、快车道等危险地带或交通频繁处所倒车者。
    二、倒车前未显示倒车灯光或手势,或倒车时不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者。
    三、大型汽车无人在后指引时,不先测明车后有足够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让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倒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依规定在弯道、狭路、陡坡、桥梁、隧道、圆环、单行道、快车道等危险地带或交通频繁处所倒车者。
    二、倒车前未显示倒车灯光,或倒车时不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者。
    三、大型汽车无人在后指引时,不先测明车后有足够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让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倒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隧道、圆环、单行道标志之路段或快车道倒车。
    二、倒车前未显示倒车灯光,或倒车时不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
    三、大型汽车无人在后指引时,不先测明车后有足够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让。
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语,将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删除。
    二、罚锾单位改为新台币。
    三、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2015年5月5日修正5月20日公布[编辑]

2015年8月15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倒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隧道、圆环、单行道标志之路段、快车道或大众捷运系统车辆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为大众捷运系统车辆导引路线上倒车。
    二、倒车前未显示倒车灯光,或倒车时不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
    三、大型汽车无人在后指引时,不先测明车后有足够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让。
理由  为确保维护大众捷运系统车辆之营运效率与安全,于原条文第一款增订汽车驾驶人在大众捷运系统车辆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为其导引路线上倒车之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