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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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條
第51條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編輯]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未依規定臨時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近平交道不依臨時停車標誌、標線指示者。
    二、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穿越時,不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編輯]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在彎道、狹路、陡坡、橋梁、隧道、圓環、單行道、快車道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倒車者。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者。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編輯]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在彎道、狹路、陡坡、橋梁、隧道、圓環、單行道、快車道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倒車者。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者。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快車道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三、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2015年5月5日修正5月20日公布[編輯]

2015年8月15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快車道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理由  為確保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營運效率與安全,於原條文第一款增訂汽車駕駛人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其導引路線上倒車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