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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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条文 本条例所称标志者,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图案绘制之标牌。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道路因车辆或行人临时通行量之显著增加或遇有突发事故,足使交通陷于停滞或混乱时,警察机关或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得禁止或限制车辆或行人通行。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道路因车辆或行人临时通行量显著增加,或遇突发事故,足使交通陷于停滞或混乱时,警察机关或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得调拨车道或禁止、限制车辆或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