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3条
外观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条 | ◄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七条之三 |
► | 第8条 |
2015年5月5日增订5月2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15年8月15日施行
- 条文 大众捷运系统车辆驾驶人之行为,有前条第一项所列得迳行举发之情形者,应记明其车辆违规地点、时间、行驶方向等可资辨明之资料,以其营运机构为被通知人制单举发。
- 理由 一、本条新增。
- 二、因应未来相关地方政府所规划之大众捷运系统违规态样不同,爰增订大众捷运系统车辆驾驶人之行为,有第七条之二第一项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之情形者,亦得迳行举发,并增订迳行举发之通知程序,应记明其车辆违规地点、时间、行驶方向等可资辨明之资料,以其营运机构为被通知人制单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