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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邮政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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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条至第19条 邮政法
第二十条
第21条至第25条 

2002年全文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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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中华邮政公司于接受包裹邮件时,认其内装之物为邮政禁寄物品或有违反邮政法规者,得请求寄件人开拆查验其内容,并为验讫之证明。
    前项寄件人拒绝拆验时,中华邮政公司得拒绝接受该邮件。
理由  一、条次变更,本条为原条文第二十四条移列。
    二、原条文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移至第十条。
    三、修正“邮政机关”为“中华邮政公司”,并酌作文字修正。

2011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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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删除)
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包裹邮件为邮件之一种,修正条文第十条已明定中华邮政公司或其服务人员于何种情形得开拆邮件,并给予验讫证明,及寄件人或收件人拒绝开拆之处理,爰删除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