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郵政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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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至第19條 郵政法
第二十條
第21條至第25條 

2002年全文修正公佈[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中華郵政公司於接受包裹郵件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規者,得請求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
    前項寄件人拒絕拆驗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移至第十條。
    三、修正「郵政機關」為「中華郵政公司」,並酌作文字修正。

2011年修正公佈[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包裹郵件為郵件之一種,修正條文第十條已明定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於何種情形得開拆郵件,並給予驗訖證明,及寄件人或收件人拒絕開拆之處理,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