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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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編輯]

第一節 私法和民法[編輯]

一、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編輯]

簡單地講,法是國家用來規範社會關係的工具。根據所規範的社會關係的不同,通常可將法分為公法與私法。在歷史上,這種劃分由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首次提出。烏爾比安認為,公法是與國家權力組織與運行有關的造福公共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有關私人利益的法律,[1]因此,該說又稱為」目的說「。然而,何謂公益,何謂何益,有時難以截然區分。因此,近代學者又提出諸多其他標準來劃分公法與私法。除目的說外,史尚寬還總結了其他學說,例如效力說、主體說、統治關係說、生活關係說、統治主體說。[2]統治主體說為有力說,認為調整統治主體之生活關係者為公法,調整非統治主體之生活關係者為私法。所謂統治主體關係,包括統治主體相互間之生活關係,以及統治主體與被統治者,並及公民以主權者之身份對於國家機關之關係。而國家以與私主體平等身份出現於私的交易時,為私法關係。[3]因此,憲法、行政法、刑法與三大訴訟法、國際法等為公法,民法、商法為私法。亦有介於兩者之間者,如勞動法。公法與私法在效力上存在差別,即公法規範不得由當事人之間的私人契約加以變更,而私法規範是任意的,可由當事人協議變更,私人間的」協議就是法律「。[4]另外,私法上的爭議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受理,公法上的爭議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刑事審判庭處理。

二、私法框架下的民法[編輯]

第二節 民法典的體系與《民法總則》[編輯]

第三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編輯]

第四節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適用[編輯]

第二章 自然人[編輯]

第三章 法人[編輯]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編輯]

第五章 民事權利[編輯]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編輯]

第七章 代理[編輯]

第八章 民事責任[編輯]

第九章 訴訟時效[編輯]

第十章 期間計算[編輯]

  1. 王晨光、劉文:「市場經濟和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中國法學》1993年第05期。
  2. 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4-5。
  3. 同上注。
  4. 郭明瑞、於宏偉:「論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及其對我國民法的啟示」,《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