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總則
第一章 緒論[編輯]
第一節 私法和民法[編輯]
一、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編輯]
簡單地講,法是國家用來規範社會關係的工具。根據所規範的社會關係的不同,通常可將法分為公法與私法。在歷史上,這種劃分由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首次提出。烏爾比安認為,公法是與國家權力組織與運行有關的造福公共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有關私人利益的法律,[1]因此,該說又稱為」目的說「。然而,何謂公益,何謂何益,有時難以截然區分。因此,近代學者又提出諸多其他標準來劃分公法與私法。除目的說外,史尚寬還總結了其他學說,例如效力說、主體說、統治關係說、生活關係說、統治主體說。[2]統治主體說為有力說,認為調整統治主體之生活關係者為公法,調整非統治主體之生活關係者為私法。所謂統治主體關係,包括統治主體相互間之生活關係,以及統治主體與被統治者,並及公民以主權者之身份對於國家機關之關係。而國家以與私主體平等身份出現於私的交易時,為私法關係。[3]因此,憲法、行政法、刑法與三大訴訟法、國際法等為公法,民法、商法為私法。亦有介於兩者之間者,如勞動法。公法與私法在效力上存在差別,即公法規範不得由當事人之間的私人契約加以變更,而私法規範是任意的,可由當事人協議變更,私人間的」協議就是法律「。[4]另外,私法上的爭議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受理,公法上的爭議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刑事審判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