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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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2條至第94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五條
第96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 九 十 五 條  地名標誌「指21」,用以指示行車即將到達之地點。設於到達地點前一○○公尺至一五○公尺之間。圖例如左:


       指21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所指地名爲觀光地區者,爲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編輯]


第九十五條  地名標誌「指21」,用以指示行車即將到達之地點。設於到達地點前一○○公尺至一五○公尺之間。圖例如左:
        指21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編輯]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五條  地名標誌「指 21」、「指 21.1」,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指21
       


       指21.1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

2012年6月20日修正發布[編輯]

[1]


第九十五條  地名標誌「指 21」、「指 21.1」,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指21
       
       指21.1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只更換指21.1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