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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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2条至第94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十五条
第96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九 十 五 条  地名标志“指21”,用以指示行车即将到达之地点。设于到达地点前一○○米至一五○米之间。图例如左:


       指21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所指地名为观光地区者,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高山地区得加装标高附牌,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九十五条  地名标志“指21”,用以指示行车即将到达之地点。设于到达地点前一○○米至一五○米之间。图例如左:
        指21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高山地区得加装标高附牌。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五条  地名标志“指 21”、“指 21.1”,用以指示行车到达之行政区或其它地点。设于进入该地点之交界处至交界处前后五十米之间,若无明确之交界处,则设于适当处所。图例如下:


       指21
       


       指21.1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行政区之地名应加注行政区名称,如县、市、乡、镇、区、村、里等,并得于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该行政区特色之图案,该图案由各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区得加装标高附牌。

2012年6月20日修正发布[编辑]

[1]


第九十五条  地名标志“指 21”、“指 21.1”,用以指示行车到达之行政区或其它地点。设于进入该地点之交界处至交界处前后五十米之间,若无明确之交界处,则设于适当处所。图例如下:
       指21
       
       指21.1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行政区之地名应加注行政区名称,如县、市、乡、镇、区、村、里等,并得于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该行政区特色之图案,该图案由各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区得加装标高附牌。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只更换指21.1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