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5條
外觀
第92條至第94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五條 |
► | 第96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九 十 五 條 地名標誌「指21」,用以指示行車即將到達之地點。設於到達地點前一○○公尺至一五○公尺之間。圖例如左:
指21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所指地名爲觀光地區者,爲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圖例如左: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九十五條 地名標誌「指21」,用以指示行車即將到達之地點。設於到達地點前一○○公尺至一五○公尺之間。圖例如左:
指21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編輯]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九十五條 地名標誌「指 21」、「指 21.1」,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指21.1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
2012年6月20日修正發布
[編輯]
第九十五條 地名標誌「指 21」、「指 21.1」,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地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交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指21
指21.1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 ↑ 只更換指21.1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