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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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制定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賬目,及稽查會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官署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2000年修正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理由 將「官署」修正為「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