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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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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条至第11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第十二条
第13条至第15条 

1954年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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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设监事会,负责审核红十字会收支账目,及稽查会务进行;置监事九人,其中三人为当然监事,由政府指派财政主计审计等官署主管人员担任,六人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由监事互推常务监事三人,组织常务监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当然监事之人选,由政府通知变更之,选举产生之监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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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设监事会,负责审核红十字会收支账目,及稽查会务进行,置监事九人,其中三人为当然监事,由政府指派财政、主计、审计等机关主管人员担任,六人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由监事互推常务监事三人,组织常务监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当然监事之人选,由政府通知变更之,选举产生之监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理由  将“官署”修正为“机关”,并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