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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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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至第11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十二條
第13條至第15條 

1954年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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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賬目,及稽查會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官署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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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理由  將「官署」修正為「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