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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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編輯]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從刑之種類如左:
- 一、褫奪公權。
- 二、沒收。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佈
[編輯]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從刑之種類如下:
- 一、褫奪公權。
- 二、沒收。
-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 理由 一、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 二、依本法規範從刑之種類,除褫奪公權及沒收外,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尚有追徵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亦有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按價額之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為現今刑事法制所承認之從刑,且德國及日本立法例亦設有相類之規定,宜於刑法總則中明定之,爰增訂第三款之規定。
2015年12月17日刪除12月30日公佈
[編輯]201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刪除)
-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