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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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條文 為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佈命令,指定某線道路或劃定某一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與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之指揮。
- 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部定之。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 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