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頡輸入法/取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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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有時會有兩種或以上取碼方式,因此倉頡輸入法製訂了一些取碼原則,以決定「正確且唯一」的編碼,如下:
- 完整原則:取碼應反映字形特徵且盡量精簡。[1]
- 精簡原則:選擇碼數最少的取碼方式。
- 先繁後簡原則:先取大字根,後取小字根。
- 字形特徵原則:取碼時必須盡量保留字形特徵,包括——[2]
- 區塊分則:取碼時優先以「區塊」方式,在字根相接處分割。
- 轉角分則:優先選擇能保留筆畫轉角的字根。
- 對稱分則:對上下對稱、左右對稱或中心對稱的字形,盡量以對稱的方式分拆,可以突破「轉角分則」。
- 跨越分則:為減少碼數及反映字形特徵,字根在某些情況可相互跨越。
- 省略原則:漢字分割後,各部分取碼時皆不得超出應取碼數的限制。
- 部分省略:先假定全取,再略去超出限定碼數的字碼。
- 包含省略:取最後一碼時,省略包含在內的部分。
完整原則
[編輯]完整原則要求:取碼應儘可能涵蓋完整字形、保留字形特徵、且避免增加碼數。
此原則較抽象,可分爲以下細則:
精簡原則
[編輯]精簡原則是指,當一個字有多種取碼方式時,選擇碼數最少的取法。此原則之用意在於,有覆蓋面較大的字根,避免細分成更小字根,以提高打字效率,及避免把字形分解得太零碎。[3]
例如「丰」字,取碼「十十十」(![]()
![]()
)不如「手十」(![]()
)精簡,故應取後者。
又如「衣」字,取碼「卜竹女人」(![]()
![]()
![]()
)不如「卜竹女」(![]()
![]()
),故應取後者。
以下為更多例字:
| 例字 | 圖解 | 正確取碼 | 錯誤取碼 |
|---|---|---|---|
| 王 | 一土( |
一十一( | |
| 百 | 一日( |
一竹日( | |
| 光 | 火一山( |
火一竹山( | |
| 五 | 一木一( |
一十弓一( | |
| 幸 | 土廿十( |
土金一十( | |
| 句 | 心口( |
竹尸口( | |
| 宜 | 十月一( |
戈月月一( | |
| 主 | 卜土( |
戈一土( | |
| 共 | 廿金( |
廿一金( | |
| 走 | 土卜人( |
十一卜人( |
注意:套用精簡原則時,不可跨越字首與字身或次字首與次字身的分界。例如「華」字,「
」是字首,「
」是字身,取碼「廿・一廿十」(
・![]()
![]()
)。若把字首連同字身的第一筆一起取「
」而作「廿廿十」(![]()
![]()
),就不正確。
先繁後簡原則
[編輯]先繁後簡原則是指,當一個字有多種取碼方式時,先取較繁複、涵蓋面較大的字根,再取較簡單、涵蓋面較小的字根。[4]
例如「丰」字,取「十手」(![]()
)或取「手十」(![]()
)都符合精簡原則,但根據本原則,應先取涵蓋面大的「
」(手),再取涵蓋面小的「
」(十),故應取後者。
又如「衣」字,取「戈一女」(![]()
![]()
)或取「卜竹女」(![]()
![]()
)都符合精簡原則,但根據本原則,應先取涵蓋面大的「
」(卜),再取涵蓋面小的「
」(竹),故應取後者。
以下為更多例字:
| 例字 | 圖解 | 正確取碼 | 錯誤取碼 |
|---|---|---|---|
| 青 | 手一月( |
十土月( | |
| 堇 | 廿中手一( |
廿中十土( | |
| 亡 | 卜女( |
戈尸( | |
| 毛 | 竹手山( |
竹十心( | |
| 豕 | 一尸竹人( |
一心竹人( | |
| 先 | 竹土竹山( |
竹十一山( | |
| 方 | 卜竹尸( |
戈一尸( | |
| 畢 | 田廿十( |
田廿手( | |
| 垂 | 竹十廿一( |
竹十廿土( | |
| 𦰩 | 廿中手人( |
廿中十大( |
注意:套用先繁後簡原則時,不可跨越字首與字身或次字首與次字身的分界。
先繁後簡原則是優先權較低的原則。以上各例在套用先繁後簡原則時並未造成取碼數增加;而如果先繁後簡勢必增加取碼數,則應以精簡碼數優先。如「乍」字,三代倉頡取「竹屍」不取「人卜卜」。(五代倉頡取「人屍」不取「竹屍」)
| 例字 | 圖解 | 正確取碼 | 錯誤取碼 |
|---|---|---|---|
| 乍(三代) | 竹尸( |
人卜卜( | |
| 乍(五代) | 人尸( |
竹尸( |
字形特徵原則
[編輯]字形特徵原則是指,取碼時必須盡量保留字形特徵。因為保留字形特徵較符合視覺辨識的原理,且更能區別形似漢字。[5]
此原則的具體細節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項:[2]
區塊分則
[編輯]一、取碼時,優先以「區塊」的方式,在字根的相接處分割,避免字根互相跨越。[6]
例如「失」字應在相接處分割作「竹手人」(![]()
![]()
),而非依筆順取「人大」(![]()
),否則會導致「人」(
)和「大」(
)互相跨越。
如果還覺得難以理解,一個簡單的理解方式是「剪刀原則」:想像用剪刀剪字,剪下一個字根時,不能把其他字根剪斷。[7]例如「人大」(![]()
)的取法會在試圖剪下「人」(
)時把「大」(
)剪斷,「竹手人」(![]()
![]()
)的取法則否,因而後者才符合區塊分則。
又如「者」字應在相接處分割作「十大日」(![]()
![]()
),而非依筆順取「土竹日」(![]()
![]()
),否則會導致「土」(
)和「竹」(
)互相跨越。
此分則優先權極高,先於前述之精簡原則及先繁後簡原則。例如「失」取碼「人大」比取碼「竹手人」更符合精簡原則,又如「者」取碼「土竹日」比取碼「十大日」更符合先繁後簡原則,但由於前者不符合此分則的要求,因而取後者。
以下是更多例子: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口山( |
口女心( |
月山( |
竹手山( |
戈十水( |
| 錯誤取碼 | 尸山( |
尸女心( |
月一( |
竹心一( |
戈木戈人(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火木( |
火手( |
一火十( |
竹火木( |
人十山( |
| 錯誤取碼 | 金木( |
金手( |
一金十( |
竹金木( |
人一山(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心木( |
心廿( |
十山( |
木大( |
中月大( |
| 錯誤取碼 | 木山( |
廿女( |
山一( |
大弓( |
大月(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十大日( |
十大( |
卜人弓大( |
心大大( |
竹田大大( |
| 錯誤取碼 | 土竹日( |
大人( |
卜人弓人( |
心竹竹戈( |
竹田竹大(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中田( |
田中( |
中田中( |
十田十( |
中田心( |
| 錯誤取碼 | 月土( |
月手( |
日中( |
一日十( |
日心(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一中田大( |
大中田山( |
十中大( |
十中中弓( |
中田中女( |
| 錯誤取碼 | 一日大( |
大日山( |
一口大( |
一口尸木( |
十田日女(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竹水( |
竹尸( |
竹月口( |
竹手( |
竹手一( |
| 錯誤取碼 | 弓人( |
竹尸( |
人尸口( |
人十( |
人土( |
從上述例子中,可見倉頡輸入法允許使用者在同一筆上截斷,取出字根。但須留意的是,若截斷與否都能取得相同數量的字根,即是都符合上述的「剪刀原則」,而且兩種方法都符合其餘的規則,那麼就應取不截斷者。例如: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月一( |
十月一( |
竹心尸中( |
十戈口( |
手人( |
| 錯誤取碼 | 月廿( |
十月廿( |
人心尸中( |
土戈口( |
土人( |
值得注意「目」字和「且」字的分別。「且」字的底橫很長,兩端向外伸出,「剪字根」時時自然會把它和上方部件分別剪開;「目」字的末橫較短,收藏在兩豎之間,「剪字根」時自然會把整個底盤形狀(即「凵」)剪出。
有些字根會埋在其他字根的凹陷位置,如「喪」字在「土」的凹陷處有「口」;「巫」字在「工」的凹陷處有「人」;「噩」字在「王」的凹陷處有「口」;「业」字在「
」的凹陷處有「
」字根;「长」字在「
」的凹陷處有「
」字根;甚至像「匚」、「冂」、「凵」這類外框更專門在內部收藏其他字根。由於「土」、「工」、「王」、「
」、「
」等形狀並未與其他字根互相跨越,因而也都符合區塊分則。
轉角分則
[編輯]二、當一個字有多種取碼方式時,優先選擇能保留筆畫轉角的字根。[10]
例如「九」字,可以取碼「大山」(![]()
)或「大弓」(![]()
),由於後者保留了筆畫轉角,故應取後者。
又如「之」字,可以取碼「卜竹人」(![]()
![]()
)或「戈弓人」(![]()
![]()
),由於後者保留了筆畫轉角,故應取後者。
此分則優先權高於先繁後簡原則。例如「九」取碼「大山」比取碼「大弓」更符合先繁後簡原則,又如「之」取碼「卜竹人」比取碼「戈弓人」更符合先繁後簡原則,但由於前者不符合此分則的要求,因而取後者。
以下為更多例字: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戈弓水( |
戈弓人( |
戈弓火( |
弓大( |
| 錯誤取碼 | 戈一水( |
卜竹人( |
卜竹火( |
一大(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大尸( |
大弓( |
戈大弓火( |
竹弓( |
| 錯誤取碼 | 大弓( |
大山( |
戈大竹火( |
竹一山(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口女弓大( |
一女大山( |
一女木竹( |
一一女尸( |
| 錯誤取碼 | 口中弓大( 口女中大( |
一中大山( |
一中木竹( |
一一中尸( |
轉角分則是優先權較低的原則。以上各例在套用轉角分則時並未造成取碼數增加;而如果保留筆畫轉角勢必增加取碼數,則應以精簡碼數優先。如以下各字: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卜尸火( |
卜尸一( |
手弓戈( |
大木( |
| 錯誤取碼 | 卜女尸火( |
卜女尸一( |
手女弓戈( |
大女木( |
對於單筆畫獨立成字時,可以突破「轉角分則」。如「𠃊」獨立成字時取「中一」不取「中女」或「女一」,「𠃍」獨立成字時取「一中」不取「一弓」或「弓中」。
對稱分則
[編輯]三、對於上下對稱、左右對稱或中心對稱的字形,盡量以對稱的方式,使其上下或左右的字根分拆成鏡像。
倉頡取字形特徵,是以視覺辨析區塊作準。雖然一般情況下,像「吳」這些字,不要在轉角處分割。但碰上一些形狀對稱、線條平直而凹凸起伏的字,例如「亞、凹、凸、𠕄、𦣝、𦣞、𡆵」等整體字,及「雋的字身」等形狀,大家眼睛會更在意它的對稱起伏形狀,更傾向把部件對稱地分拆。在這個情況下,就可以突破「轉角分則」不受其限。例如: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一中中一( |
尸尸山( |
月尸尸( |
尸尸月( |
| 錯誤取碼 | 一中女廿( |
月月山山( |
月女尸尸( |
月月一一(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尸中中中( |
尸中口中( |
田中中中( |
中一山尸( |
| 錯誤取碼 | 尸女中中( |
尸口中中( |
田中女中( |
中弓中尸( |
此分則優先權高於轉角分則及先繁後簡原則。例如「亞」取碼「一中女廿」比取碼「一中中一」更符合先繁後簡原則,又如「凹」取碼「月月山山」比取碼「屍屍山」更符合轉角分則,但由於前者不符合此分則的要求,因而取後者。
跨越分則
[編輯]四、為減少碼數及反映字形特徵,在某些情況下,可允許字根相互跨越。[13]
如前「區塊分則」所述,取碼時原則上應避免讓字根互相重疊。然而對於一些封閉類字形,如
、
、
、
、
、
、
、
、
、
、
、
……等,書寫時常會有筆畫穿過,若要求其他字根不得跨越這些字形,只能切出大量瑣碎且無法反映字形特徵的筆畫,如此便違反了「完整原則」的本意。故此時允許其他字根跨越這些字形。如以下例字: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十月( |
月十月( |
戈十月( |
十戈月戈( |
戈中月( |
| 錯誤取碼 | 十月中( |
月十月中( |
戈十月手( |
十戈手戈( |
戈中月手(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中月( |
中月山( |
人月土( |
中中弓( |
金弓中竹( |
| 錯誤取碼 | 中月中( |
中月中山(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人月( |
人月人( |
一人月( |
土月( |
一土月(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一中月人( |
一中月卜( |
一金田( |
一人人月( |
一山月(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月尸木( |
尸大口( |
月卜( |
竹月卜戈( |
田卜戈(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廿田( |
廿月金( |
田廿十( |
卜戈廿木( |
廿一廿十( |
注意:「
」、「
」、「
」、「
」、「
」、「
」等字形由於內部已有筆畫,因此不視為封閉類字形,其它字根不能跨越這些字形取碼,只能按區塊分則於周邊切斷(〈特殊字〉一節提及的「例外字」除外),詳見區塊分則中「由、甲、申、車、曳、更、奄、吏、事、婁」等字例。這些字形由於確實反映了外框及內部字形特徵,取碼時一般應優先選擇。[14]
此分則優先權高於區塊分則。例如「巿」取碼「十月中」比取碼「十月」更符合區塊分則,又如「甫」取碼「戈十月手」比取碼「戈十月」更符合區塊分則,但由於前者不符合此分則的要求,因而取後者。
除上述封閉類字形以外,一個罕見允許字根跨越的情況是把「乂」取碼作「竹人」(![]()
),這主要是因為輔助字形單獨使用時必須分割取碼所致。(此例為六代取碼,三代及五代仍取「大」)
請記得完整原則的本意是兼顧字形特徵及取碼精簡,若無法達到這些效果,便不應套用此分則。
各細則的優先權
[編輯]由於有些細則需要其他細則的觀念,以上介紹安排了一定順序,但統整而言,若細則彼此衝突,其優先順序是:跨越分則 > 區塊分則 > 精簡原則 > 轉角分則 > 先繁後簡原則。(對稻分則在手冊中未列)
但是官方已經在「步的六代編碼問題」的回覆中[15]明確說了「先繁後簡原則優先於精簡原則」,因此這裏寫的「各細則優先權」是否正確仍有待觀察。
省略原則
[編輯]如〈基本取碼〉一章所述,漢字分割後各部分皆規範了應取碼數,當碼數超出限制,就要根據此原則省略其中幾碼。
部分省略
[編輯]若漢字的某部份碼數過多超出取碼限制,應按原則省略其中幾碼,這就是「部分省略」(或稱「局部省略」)。
例如鰉→魚・白・王→弓田火・竹日・一土→限取二・二・一碼→弓火・竹日・土
「鰉」字的「魚」是字首,「皇」是字身,字身還可再分成次字首「白」和次字身「王」。字首「魚」全碼爲「弓田火」,但字首限取2碼,故只取首碼「弓」及尾碼「火」。次字首「白」全碼爲「竹日」,次字身「王」全碼爲「一土」。因次字首為2碼以上,按規則次字首取第一碼「竹」及尾碼「日」,次字身取尾碼「土」。總此「鰉」最終取碼爲「弓火・竹日・土」。
部分省略尚有一關鍵在於:先假定完整取碼,而後按規則省去中間的編碼;而非直接跳到字形的尾部取碼。因此根據「先繁後簡原則」,前面應取涵蓋較廣的字根,而尾碼應取涵蓋較少的字根(可用「後簡原則」的方式記憶)。
如以下諸例。取碼中的紅字,是初學者容易忘記「後簡」原則而取錯的碼:
包含省略
[編輯]
、
、
、
、
、
、
、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外框」內常包含瑣碎的筆畫,為求易於辨識,特規定取整體字或組合字的字首、字身、次字首、次字身最後一碼時,省略在「外框」內的部分。這就是「包含省略」原則。[17]
以「酉」字形的取碼為例:
又以「每」字形的取碼為例:
同理,「謔」字的「
」(一)突出「
」(尸),不適用包含省略,故取碼「卜口・卜心・一」(![]()
・![]()
・
),不取「卜口・卜心・尸」(![]()
・![]()
・
)。
如果套用包含省略後無法取足要求的碼數,則取消包含省略。例如:
- 「爴」:完整取碼為「田戈口一・竹中人」(



・

),按部分省略原則取二・三碼,字首碼數超出上限,故套用包含省略:「或」(戈口一)被「囗」(田)包含,故省略「或」(戈口一)而對「囗」(田)取碼,但取「田」後字首無法取滿二碼,因此取消包含省略,字首據「田戈口一」套用部分省略後取「田一」,最後結果為「田一・竹中人」(
・

),不取「田・竹中人」(
・

)
包含省略優先權高於部分省略。例如「酒」取碼「水一金一」比取碼「水一金田」更符合部分省略,但由於前者不符合包含省略的要求,因而取後者。
注意:包含省略不要求外框與內部字形相互分離。只要外框符合,整體字也可以適用包含省略。例如前面的「酉」、「母」都是整體字,而非「字首『
』字身『一』」、「字首『
』字身『丶』」的組合字;其他如「啇」、「禺」、「舟」等字形亦然。又如「髙」字,三代取「戈屍中月」,五代取「卜屍中月」。
以下為更多例子: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手・卜金月( |
月・女女・田( |
竹田・一女尸( |
廿・日弓・田( |
尸田・月山山( |
| 錯誤取碼 | 手・卜金口( |
月・女女・大( |
竹木・一女尸( |
廿・日弓・火( |
尸中・月山山(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竹月・尸一・一( |
手・山・人月( |
弓中・一・口月( |
手・弓月・大( |
月月・山( |
| 錯誤取碼 | 竹廿・尸一・一( |
手・山・人口( |
弓中・一・口中( |
手・弓金・大( |
月水・山(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水・廿中月( |
一一・月月・心( |
弓月・尸竹・手( |
弓弓・心口( |
一弓・心日( |
| 錯誤取碼 | 水・廿中人( |
一一・月戈・心( |
弓土・尸竹・手( |
弓戈・心口( |
一戈・心日(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一月・一・一戈( |
廿・田中月( |
卜山・日女( |
廿・戈一・尸( |
月金・戈一・尸( |
| 錯誤取碼 | 一卜・一・一戈( |
廿・田中戈( |
卜人・日女( |
廿・戈一・中( |
月金・戈一・中( |
複雜的外框例字
[編輯]|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竹弓・戈口( |
廿廿・一女弓( |
水・日・心女( |
弓尸・月廿( |
廿田・日( |
| 錯誤取碼 | 竹戈・戈口( |
廿廿・一女戈( |
水・日・心人( |
弓水・月廿( |
廿廿・日( |
| 例字 | |||||
|---|---|---|---|---|---|
| 正確取碼 | 一田・人・田卜( |
廿・人・田卜( |
一月・人・田卜( |
竹卜・金口( |
水・竹月卜( |
| 錯誤取碼 | 一田・人・田戈( |
廿・人・田戈( |
一月・人・田戈( |
竹戈・金口( 竹月・金口( |
水・竹月戈( |
「工、土、王」等鑲嵌形空框例字
[編輯]三代倉頡把鑲嵌在「
、
、
」等形塊左右兩邊空框上的部件視爲被包含;五代倉頡則取消了本規則。
| 例字 (三代) |
|||||
|---|---|---|---|---|---|
| 三代取碼 | 一月・口口・一( |
火・一月・一( |
火火・月・一土( |
水・火火・土( |
水・金大・土( |
| 例字 (五代) |
|||||
| 五代取碼 | 一月・口口・人( |
火・一月・人( |
火火・月・一戈( |
水・火火・戈( |
水・金大・金( |
不適用包含省略的字形
[編輯]附註
[編輯]- ↑ 發明人朱邦復在《第五代倉頡輸入法手冊》對「完整原則」的說法是「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號都合於所需形狀時,應該取形狀較完整,能保留字形特徵的一個」。《標準倉頡第二代中文輸入法》及《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將「取碼方法」分為「精簡原則」、「完整原則」(「若一個字有多種取法,而碼數又相等時,選擇取碼較完整的取法,也就是先取字形較繁複的碼,再取餘碼。」)、「字形特徵原則」。《倉頡第四代輸入法手冊》將「取碼方法」分為「取碼精簡」、「取碼完整」(「a・經過取碼精簡後,仍有超過一種取碼方法時,以字形不重疊為正確。b・避免在一筆過的轉角位置將字形分割開。」)、「先繁後簡」。本教科書「完整原則」按五代說法視為大原則,其下細節按三代手冊分類,其中的「完整原則」依其實際內涵比照四代手冊更名為「先繁後簡原則」。
- ↑ 2.0 2.1 字形特徵原則主要按1994年《(增訂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三章第三節〈字形特徵原則〉之敘述整理,各分則之名稱是為方便掌握而按其精神命名。詳見各部分之附註。
- ↑ 《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二節、取碼原則〉〈一、精簡原則〉:「當一個字有多種解碼可能時,以取碼數最少者為正確」
- ↑ 《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二節、取碼原則〉〈二、完整原則〉:「若一個字有多種取法,而碼數又相等時,選擇取碼較完整的取法,也就是先取字形較繁複的碼,再取餘碼。」
- ↑ 1984年《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二章第二節〈字形特徵原則〉:「除前述兩個原則外,還須注意是否最貼切地表示了該字母或輔助字形特徵及完整性。亦即取碼時,不能任意切割,而須保留字形的特徵。」
- ↑ 1994年《(增訂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三章第三節〈字形特徵原則〉:「所謂保持字形的特徵就是指取碼時儘量不取重疊之字形,適當的地方(即符合取形原則)就分割。」三代、五代手冊亦皆有提及「者」作為保留字形特徵之字例。
- ↑ 因字例圖片並非動態圖檔,難以顯示「剪下」的動態效果,我們在一些要着重的字根上打圈作示意,讓讀者注意,但實際上可以剪下的字根不限於畫圈。此外,剪字根是發明人歸納出倉頡字根的過程,直接想像成剪下字根,比畫圈符合原意。
- ↑ 此爲三代倉頡取碼,五代改爲據分體字的字形,取「中中・女」,詳見三代與五代編碼差異的說明。
- ↑ 雖然所取的碼與正確取碼恰巧一樣,但這取碼方式仍是錯誤的。
- ↑ 1994年《(增訂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三章第三節〈字形特徵原則〉:「分割字形時,不在轉角處分割;而是取兩相鄰字形接連處,在同一直線上之形。……因為在轉角處分割不合書寫常理。」五代手冊亦提及「永」、「之」、「力」、「九」、「牙」等字作為保留字形特徵之字例。
- ↑ 「之」亦不可取碼作「卜人」(

),因「人」的輔助字形「
」是用在如「豕」的末二筆,不適用於「之去亠」。
- ↑ 「⺭」亦不可取碼作「卜火」(

),因「
」的撇與豎起筆在同一位置,但「⺭」的撇長超過豎。
- ↑ 1994年《(增訂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三章第三節〈字形特徵原則〉註二提及:「雖然我們言明儘量不取重疊字形,但為了方便,也為了簡化取碼數,並不禁止縱向筆劃及橫向筆劃貫穿其他字形……」,並有「丑」、「內」、「巿」等例字。五代手冊亦提及「甫」、「弗」、「弟」、「冉」、「曲」、「庸」等字作為保留字形特徵之字例。
- ↑ 1994年《(增訂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三章第三節〈字形特徵原則〉註一提及:「遇到曰、田等完全封閉之字形,若有其他筆劃要貫穿其間時,必須分割,以保持字形的特徵及完整性。」
- ↑ 五、倉頡六代中,「步」的取法是「止中的的」而非「卜中火」,而後者相對來説比較精簡,為何不用後者呢?是因為「先繁後簡原則」優於「精簡原則」嗎? 回應:是「先繁後簡原則」優於「精簡原則」→原則總是要有先有後的,如果有矛盾,請告知。
- ↑ 「
」只有「⻗」的「
」能視作包含外框,因爲它不單以「
」形作底部,其中豎與「
」形相交的地方,剛好完整包含左、右的兩點。但如「冥」、「旁」、「安」等字,「
」形明顯無法包含下方部件,故不適用包含省略原則。
- ↑ 《倉頡第四代輸入法手冊》:「整體字或組合字的字首、字身、次字首、次字身,若中間曾省略取碼,當取至最後一碼時,那字形被下列字形(……)所包圍的話,則不取那字形,取其前一碼,直至不被完全包圍為止。」《第五代倉頡輸入法手冊》:「選取最後一碼(『最後一碼』包括字首、次字首或字身的最後一碼)時,若遇到……字形,則省略包含在內的筆畫」。1994年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由外而內選碼時,若碼數不足,則優先省略包含省略內在之碼。」各代對「外框」字形之定義稍有不一,此據各代手冊實際編碼字例補充。
- ↑ 「蘭」亦不可取碼作「廿・日弓・木」(
・
・
),因為「柬」部件的「木」不視作三面包圍着的「外框」,而視作特殊字。同理,「剩」亦不可取碼作「竹木・中弓」,只能取「竹心・中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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