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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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9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一
第230条 

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之罪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理由  一、依现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并不排除婚姻关系中强制性交行为之有责性,然为兼顾夫妻间强制性交之特性,本条订为告诉乃论,使婚姻问题之处理有转寰之余地,维系家庭之完整。
    二、增订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为告诉乃论。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罪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理由  原条文关于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之罪须告诉乃论,而情节较轻之第二百二十四条强制猥亵罪反而为非告诉乃论罪,有欠妥恰,爰增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