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4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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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8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
第3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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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8日增订1月30日公布[编辑]

条文  掳人后意图勒赎者,以意图勒赎而掳人论。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掳人后而起意勒赎者,其情节与意图勒赎而掳人相若。增设本条以意图勒赎而掳人论之规定,俾能依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