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4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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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8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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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8日增訂1月30日公布[编辑]

條文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擄人後而起意勒贖者,其情節與意圖勒贖而擄人相若。增設本條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之規定,俾能依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