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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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6条 著作权法
第七十七条
第78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不受理登记:
    一、申请登记之标的不属本法规定之著作者。
    二、依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登记著作财产权,而其著作财产权已消灭者。
    三、著作依法应受审查,而未经该管机关审查核准者。
    四、著作经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
    五、申请登记之事项虚伪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