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2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7條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76條
◄
著作權法
第七十七條
►
第78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
编辑
]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節 登記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定之著作者。
二、依
第七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著作財產權,而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者。
三、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
四、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
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
编辑
]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節 登記
條文
(刪除)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