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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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条 著作权法
第八十九条之一
第90条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减。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