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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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條 著作權法
第八十九條之一
第90條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減。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