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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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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185-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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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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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二項後段「。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