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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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五十八條
第59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理由  配合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本條亦配合修正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