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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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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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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