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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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5條 著作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第106-1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编辑]

條文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理由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按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者,須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始得適用本法,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