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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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
[编辑]1952年9月29日
解釋背景
[编辑]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
主要內容
[编辑]不得,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影響
[编辑]管制公務員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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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9月29日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
不得,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管制公務員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