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6號解釋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號解釋 

解釋日期[编辑]

1952年9月29日

解釋背景[编辑]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

主要內容[编辑]

不得,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影響[编辑]

管制公務員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