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98条
外观
第195条至第197条 |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
► | 第199条至第200条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九十八条 号志主要包括灯头、控制器、灯架及线路等。
号志灯头系指悬挂在道路上空或设置于柱头之组件,主要由灯箱、罩檐、灯泡、灯座、反光镜、镜门及镜面等所构成。结构图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号志主要包括灯头、控制器、灯架及线路等。
号志灯头系指悬挂在道路上空或设置于杆柱之号志组件,主要由灯箱、罩檐、镜面及发光模组等所构成。结构图例如下:
号志控制器系设置于车道外之地面上,用以控制灯号之运转。[2]
发光模组系指号志灯头内之发光组件,包含灯泡、发光二极体或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