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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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5条至第197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199条至第200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九十八条  号志主要包括灯头、控制器、灯架及线路等。
         号志灯头系指悬挂在道路上空或设置于柱头之组件,主要由灯箱、罩檐、灯泡、灯座、反光镜、镜门及镜面等所构成。结构图例如左:


         号志控制器系设置于车道外之地面上,用以控制灯号之运转。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1]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号志主要包括灯头、控制器、灯架及线路等。
         号志灯头系指悬挂在道路上空或设置于杆柱之号志组件,主要由灯箱、罩檐、镜面及发光模组等所构成。结构图例如下:
        
         号志控制器系设置于车道外之地面上,用以控制灯号之运转。[2]
         发光模组系指号志灯头内之发光组件,包含灯泡、发光二极管或其他材料。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加入车道管制号志黄灯。
  2. 原文遗漏此项。勘误表补正。